·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修改提示] 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修改的目的是加强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修改提示] 与原法相比,本条一是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有关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考虑是,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是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