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记者 周伟 通讯员 邹晴)“希望法院可以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想过会毁坏国家的生态公益林,以后我绝不再犯了。”6月1日,在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内,被告人周某陈述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与大屯营林场负责人陶某(另案处理)违规签订协议,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修建进出大屯营镇石家湾村饶基岭的道路,计划在饶基岭山林内采挖石头销售牟利。经鉴定,破坏的林地面积为5.96亩。根据《宁乡县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实施方案》,靳江源头20公里以内的汇水区,两岸第一层山脊或平地2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范围,被告人周某破坏的林地在靳江源头20公里以内,系国家公益生态林。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有悔罪表现,在原被毁林地上进行了植被恢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案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周伟 邹晴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