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5月22日下午,县公安局正式审定,对我县沙田乡姜德养殖场负责人姜某实施行政拘留5天。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新环保法实施至今,我县已经累计移送7例行政拘留案件,已有5人被实施拘留,2例正在执行中,案件涉及新型材料、矽沙矿、精灰厂、塑料颗粒厂、鞭炮土厂、养殖场、石灰窑等行业。县环保局还将有一批移送拘留、按日计罚、恢复原状、查封扣押等案件正在依法执行。
据悉,国务院4月15日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出台35项具体措施,把政府、企业、公众攥成一个拳头,向水污染宣战。为贯彻国务院水十条精神和省市要求,4月份以来,县环保局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累计派出1700多人次、分8个片区开展了一个月的地毯式大排查,截至日前,共检查企业981家,存在问题企业324家,下文书企业116家,立案37家,包含了各种规模的养殖场。面对日益严峻的畜禽养殖污染,县环保局将以水十条的要求开展对畜禽养殖企业在内的涉水企业专项行动,尤其是对主观恶意性强,屡劝不改、情节恶劣的养殖场实施打击一批、处罚一批、移送一批、关闭一批。
4月17日,姜德畜禽养殖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直接排污,县环保局大排查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宁环停[2015]第96号),责令该养殖场于2015年5月3日18时停止排污。5月5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姜德畜禽养殖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查实该畜禽养殖场还在养殖,仍然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养殖污水仍然直接排放河道,污染水质,损坏农田。该养殖场负责人主观恶意性强,情节恶劣,被县环保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5天。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环保法实施4个多月就有7例行政拘留案件,并有一起畜禽养殖违法排污被行拘,是因为新环保法是一部“长了牙齿”的法律,只要触犯就会受到新环保法的严惩。他希望各企业主依法生产,依法排污,共同维护全县环境安全。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孙新明 肖拯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