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具备四个方面的特征。
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⑵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⑷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⑴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⑵以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和以变相期货名义网上炒买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⑶以炒股配资等证券投资名义非法集资。
⑷以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集资。
⑸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⑹通过会员卡、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⑺以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⑻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⑼以“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虚拟”产品委托投资经营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⑽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⑾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⑿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⒁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⒂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⑴承诺固定回报
非法集资者往往通过许诺固定回报骗取群众集资,并兑现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跑路,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⑵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编造虚假项目和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公众集资。
⑶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通过媒体、广告、网络、短信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⑷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或聘用中介人宣传,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近年非法集资典型手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主要发现有以下七个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或开展民间借贷中介服务,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是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有两个突出的表现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第五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或开展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第七种是借炒股配资,网上交易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名义非法集资。他们采取外地机构授权、加盟、代理、设立分公司或注册成立投融资公司等方式,通过杠杆放大、收取保证金和中介费、强制平仓手段吸收公众资金。
如果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一、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来识别投资风险,多数情况下明显高于合法机构的利率和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更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和抱有侥幸心理。
二、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相关机构或企业是不是具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及省政府金融办等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查阅是否已批准发行等。
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不仅要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特别要重点查询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经营范围超过工商部门核准的范围,则有欺诈嫌疑或者涉嫌非法集资。
四、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和其它宣传平台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六、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者筹措资金后,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金融风险。三是非法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
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个人和金融机构。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政府和其它部门没有责任和义务弥补损失。
从事非法集资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对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企业和单位,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监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非法集资如何对号入座?
公司注册、合同以及广告发布等属于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社会公众若发现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各类公司公开宣传发布融资性广告,以投资理财名义签订吸收存款的合同,或者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而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超范围经营,请收集好相关广告、合同等各种有效证据,向各级工商机关举报。(长沙市工商局:89971646;宁乡县工商局:87882232)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属于银监系统监管范畴。如果社会公众发现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借投资理财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各种金融服务公司发放贷款等行为,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广大群众宜先核实其是否具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资质,请收集好其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各种票据、凭证、合同等,到各级银监部门举报。(湖南省银监局:82830800;人民银行宁乡支行:87881061)
对证据确凿的非法金融活动的立案查处属于公安部门职责。社会公众若手中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非法理财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直接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进行立案查处。(长沙市公安局:89759110;宁乡县公安局:87890110)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各级金融办监管职责。合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均应取得省金融办的合法许可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七项融资性担保业务,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经营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只具备发放小额贷款职能,也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投资者若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发放贷款,请收集有效证据到各级金融办举报。(长沙市金融办:88643217;宁乡县金融办:88980653)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