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
拟受让人:长沙市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一、甲方将位于二环西路与319国道交汇处东南角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该宗地报省人民政府(2006)湘政国土字589号、县人民政府宁政函(2014)134号文件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依照规划局文件、县政府批示,根据《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拟将该宗地协议出让,意向受让方为长沙市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县政府出让方案签批单编号为:(2014)089。
二、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服设施用地,出让年限:40年。
三、交地标准: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范围内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后的现状土地。
四、拟出让宗地面积为1597.6M2,拟出让地块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佰陆拾伍万元整 (¥:5650000.00元),单位地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叁仟伍佰叁拾柒元(¥:3537元/M2)。
五、拟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4.0;绿地率/;建筑密度≤35%。
六、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五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1、公示期间,如有其他意向用地申请者,依照国土资源部21号令第九条实施。
2、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符合本意向书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2014年10月21日在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邓四红
电话:073187881472
拟受让人:长沙市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唐运均
电话:13973190007
2014年10月15日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