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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知识问答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编辑:陶湘 2012-07-05 10: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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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业委会驱逐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合法?

  答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第十二条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此行为不合法,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否则业委会无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问:某业主称:“我们入住小区五年多了,我们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很不满意:收费贵、卫生及治安管理差,大部份业主都希望撤换该物业服务企业,请问该如何进行?”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业主要解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通过上述法定程序进行,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损害业主权益的,受损害业主能否申请撤销业委会的该决定?

  答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受损害业主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业委会的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一般都是由全体业主或者委员会成员依法作出的,但现实中,不排除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不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某些决定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必然损害相关业主的权益。针对这一情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决定,以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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