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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孙新明 编辑:陶湘 2019-04-21 10: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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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记者 孙新明)近日,一个以欧某红为首在宁乡城区内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涉恶犯罪团伙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现场有人大代表、政府办工作人员、政协委员、社区群众等20 余人旁听。

  去年3月,市公安局在侦办杨某被故意伤害一案的过程中,确定了嫌疑人欧某红、胡某。办案民警侦办完该案后,并未停止循线追踪、深挖犯罪的脚步,随后对相应涉案人员进行了摸排。并对其一段时间以来的生活轨迹进行了还原,对其关系人开展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并对其他案件线索一并进行了深入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以欧某红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去年6 月,市检察院指派专案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此涉恶犯罪团伙,并确定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为同一办案检察官(即“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起诉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固定了欧某红等人为恶势力等方面的证据;起诉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继续深挖犯罪,查明并追诉了被告人欧某红另外多次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市检察院依法指控,2017 年6 月以来,被告人欧某红与被告人胡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宁乡城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在铁的证据面前,被告人欧某红、胡某认罪服法。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红、胡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均为积极参加者;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欧某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欧某红、胡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55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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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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