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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12315在行动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2014-07-15 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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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购霉变火腿肠,获赔500元

  消费者徐某于6月29日在白马桥乡某食品店购买了1根某品牌的火腿肠,价格为1元,吃了一截后发现火腿肠已发霉。消费者徐某找到该食品店要求赔偿,协商未果,6月30日,消费者向工商12315投诉。

  工商12315受理此投诉后,将此投诉交由白马桥工商所处理。白马桥工商所执法人员当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到该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取证,经查,消费者购买的火腿肠发生霉变的原因主要是运输途中产品外包装破损,经营者对产品质量查验的义务履行不到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7月7日下午,白马桥工商所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2、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除退还消费者购货款外,加倍赔偿消费者500元,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认可。 刘建权

  彩电爆炸,工商维权

  购买了8年的某品牌彩电突然爆炸,屋内一片狼藉,双凫铺镇江河村村民罗先生找经销商要求赔偿损坏的物品以及房屋的装修费用,遭到经销商和该品牌售后服务部的拒绝。6月9日,气愤的罗先生来到双凫铺工商所进行投诉。

  双凫铺工商所执法人员当即前往消费者家察看情况,收集了购物凭证等相关的资料。确定罗先生投诉的情况属实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经销商和该品牌售后服务部长沙区负责人前来进行调解。一开始经销商与售后服务部只同意赔付电视机购机款1380元,不同意赔偿消费者其他损失。在工商所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了消费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今年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某些条款后,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经销商与售后服务部赔偿消费者价值1380元的32吋液晶电视机一台,另赔偿罗先生房屋装修以及各项费用20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双方于6月18日签订调解协议书。 潘静

  预定空调久未安装,商家退全款

  龙先生于2014年3月份在宁乡某电器商行交付全款11000元订购了一台空调,当时商家承诺可以随时有货进行安装。消费者多次与商家联系上门安装空调,但是到6月份商家都久拖不上门安装,称没有同品牌同型号的空调,并且要求消费者只能加钱购买其他型号的空调,龙先生觉得不合理,要求退款,商家不予。6月18日,气愤的龙先生致电工商12315投诉。

  工商12315受理此投诉后,将此投诉交由白马桥工商所处理。接到投诉后,白马桥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找到该电器商行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消费者所诉事实属实,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商家退还了消费者全部购机款1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罗盛芬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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