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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有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等相关数据的,即视同备案,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七、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八、关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为此,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九、举例
(一)查帐征收企业
1、假如某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其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100000*50%*20%=10000元
2、假如某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其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300000*20%=60000元
(二)核定(定率)征收企业
1、假如某采取核定(定率)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其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100000*50%*20%=10000元
2、假如某采取核定(定率)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其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300000*20%=60000元
(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
1、假如某采取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25000元,若其201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与2013年度一致,则2014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为1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25000/25% *50% *20%=10000元
2、假如某采取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75000元,若其201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与2013年度一致,则2014年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为60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75000/25%*20%=60000元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