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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布

作者:孙新明 邓建华 编辑:陶湘 2013-12-12 10: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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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县环保局获悉,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县环保局负责人表示,作为我国农村环保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条例》的出台必将从根本上突破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瓶颈,成为环境保护部门解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力抓手。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已经委托他人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条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同时,《条例》鼓励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规定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县环保局负责人表示,该局上下将加强《条例》学习,充分掌握《条例》的内容,执好法,尽好责。同时加强《条例》宣传,使全县人民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业主人人皆知。并将对全县所有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的治污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为2014年1月1日《条例》的顺利施行,为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作者:孙新明 邓建华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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