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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经营性房地产相关税费纳税申报的公告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2012-09-04 1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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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将对经营性房地产的相关税费进行清理,现就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税款所属时期

  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税费。

  二、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

  三、办理申报地点

  各纳税人所在地的地税机关。

  四、相关政策

  (一)纳税人认定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其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均应依法缴纳经营性房地产的相关税费。

  2、对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相关税费。

  (二)违章处理

  1、虚假纳税申报的,以偷税处理。

  2、逾期不缴纳税款的,依法强制执行。

  3、抗税不缴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干职工拒不纳税的,移送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

  宁乡县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30日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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