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经查实,你单位在办学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1、连续两年未开展职业培训;2、无故连续两年没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3、未参加年检评估,并在审批机关公告后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评估。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以及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已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 劳 社 民1801095400020号)。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8月22日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