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凯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长沙凯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的(2010)宁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陈建军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无人留守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2)宁法执字第237号执行通知书:
1、被执行人长沙凯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建军工程款4021269.39元、工程款利息损失1078524.55元,逾期履行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
2、案件受理费67800元,执行费53238元,共计121038元由被执行人长沙凯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送达(2012)宁法执字第237-1号执行裁定书:
1、查封被执行人长沙凯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乡县经开区宁乡大道,产权证号为00046699、房屋面积为20290.24平方米的房屋(权证包含户室-101、1301、102、1401、1501、16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1等共14层套)。
2、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止。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编辑: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