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拟受让人:宁乡县住房保障局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一、甲方将位于玉潭镇楚沩社区(新康路旁)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面积:605.4平方米,报县政府出让方案签批单编号为:(2011)180。
二、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住用地(商业≤19.5%),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
三、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达到如下标准: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范围内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后的现状土地。
四、拟出让地块价款为每平方米人民币肆仟伍佰肆拾贰元(¥:4542元/M2),总额为人民币肆佰捌拾伍万元整 (¥:2750000.00元)。
五、拟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2.7,建筑密度≤53%。
六、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五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符合本意向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2012年1月11日在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073187881472 拟受让人:宁乡县住房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073187881813
2012年1月5日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编辑:陶湘